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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层钢结构抗震性能鉴定的一般规定

2020-07-07 09:40 高层钢结构 华邦建设

  1、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-9度地区钢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,不适用于在建钢结构工程抗震性能的评定。下列情况下的钢结构,需要进行抗震鉴定:

  (1)、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钢结构。

  (2)、需要改变钢结构建筑的用途、使用环境发生变化或需要对结构进行改造的钢结构。

  (3)、其他有改用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钢结构。

  2、钢结构的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,需要按照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的规定确定。结构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,需要按照国家现行标准《建设抗震设计规范》的规定确定。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,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鉴定。

高层钢结构

  3、在进行钢结构抗震鉴定时,需要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后续使用年限:

  (1)、在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,不应少于30年。

  (2)、在20世纪80年代建造的,可以采用40年或更长,且不得少于30年。

  (3)、在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,不宜少于40年。

  (4)、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,宜采用50年。

  4、钢结构的抗震鉴定需要按照两个项目分别进行。第一个项目为整体布置与抗震构造措施核查鉴定;第二个项目为多遇地震作用下承载力和结构变形验算鉴定。对有一定要求的钢结构,同时包括罕遇地震作用下抗倒塌或抗失效性能分析鉴定。

  5、在进行整体布置鉴定时,需要核查钢结构形体的规则性、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的合理性以及结构材料的适用性。

  6、在进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时,需要分别对结构构件和节点、非结构构件和节点的抗震构造措施进行核查鉴定。当符合标准规定时,应鉴定为满足,否则应鉴定为不满足。

  7、进行抗震鉴定的钢结构,其材料性能需要符合以下规定:

  (1)、钢材的实测屈服强度、屈强比、伸长率,需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的规定。

  (2)、钢材的冲击韧性,需要满足当地最低气温时的工作性能要求。

  (3)、沿板厚方向受拉力的厚钢板,需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对Z向性能的要求。

  8、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-9度地区的高耸、大跨度和长悬臂钢结构,抗震承载力验算时,需要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。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班,8度和9度地区可分别取该结构、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%和20%。

  9、进行钢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分析时,需要考虑自振周期的折减。对于高层钢结构,折减系数可以取0.8—09。对于大跨度钢结构、钢结构厂房和高耸钢结构,折减系数可以取0.9。

  10、抗震性能鉴定为不满足的钢结构或钢结构部分,需要根据其不满足的程度以及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影响,结合后续使用要求,提出相应的维修、加固、改造或更新等抗震减灾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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